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彭金星申请执行李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0-05-14 17:38:01
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彭金星申请执行李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你与彭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的(2019)鄂0923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金星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彭金星货款5576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6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执行费737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