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打舅,理应赔偿 不当诉求,依法驳回-凯发k8国际

外甥打舅,理应赔偿 不当诉求,依法驳回

时间:2013-04-01 09:23:00

近日,云梦法院城关法庭审结的一起舅舅与外甥之间的身体权纠纷案,被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办案法官在处理本案中事实查明清楚,运用法律准确,双方当事人对最终判决结果服判息诉。

2011年10月10日,原告柳某自驾出租车到云梦县城关镇珍珠花园,接其母亲何某到孝感随其一起生活,其母亲叫人打电话让女儿柳某某过去,随后柳某某和丈夫张某、儿子张某某先后到达珍珠花园,双方因搬母亲何某日常用品发生争执和打闹。当时原告柳某报警,云梦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出警处理。后原告柳某在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2768元。2012年8月28日,原告柳某个人委托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原告柳某左耳听力下降,由于有外伤和自身疾病因素同时存在,各自在左耳听力下降中的参与度无法准确评估。后经云梦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协商无果,原告柳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8900元,其中伤残赔偿金36748元。

依据法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应予赔偿。被告张某某故意殴打原告柳某致其受伤,且云梦县公安局对张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被告张某某的侵权事实清楚。本案的难点在于对原告柳某伤残赔偿金36748元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鉴定结论认定由于外伤和自身疾病因素同时存在,其左耳听力下降的参与度无法准确评估,没有明确其损伤系此次殴打所致,医学上无法准确评估外伤与耳聋之间的参与度,最终判决对原告柳某请求被告张某某按十级伤残等级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柳某经济损失9187.9元。

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告柳某不服向孝感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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