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作的意义
基层法官是联结国家法律与人们生产生活间公平正义的桥梁,在当今社会中,他们承受着来自舆论媒体、行政领导、案件当事人以及法院内部上下各种褒贬,因为视角不同、标准不一、说法各异,往往欠缺公允。如何能使基层法官们的艰辛付出有个公正客观的评价,法官的绩效考核工作就显的犹为重要。
本质上来讲,基层法官的绩效考核是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的核心,其对象就是法官和审判,它区别于普通公共管理,在实践中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作为“法律降临于尘世的使者”,在现代的司法实践中运用法律手段,公平解决社会纷争,通过其自身的思想活动和理想判断把法律规定正确运用于案件审理过程,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既是法官特定职业的主要义务,也是接受实践检验的主要内容。在十分强调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美国,于1997年都已制定了“初审法院运作标准及评价体系”,规定了五类22项标准,68项考评指标,在“五好法院”的标准中有17项是涉及法官个人考评的内容。在我国,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的立法精神,法官有其特定条件、特定职责、特定义务和特定的工作标准。
对法官进行绩效考核是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领导者的调查研究的基础素材。作为领导者所应具有的“爱才之心,识才之眼,用才之法,容才之量,育才之职”,也就是根据考核,才能有效地把握下属德、才、能之状况,才能因才而用,量才而任;知人才能善任,欲要善任,须先知人,知人之道,察言观行意即考核是也。建一流的队伍,创一流的业绩,需要实施严格的管理,其关键因为是对人的任用,严格科学的考核才是客观有效的工作基础。因此,对法官绩效考核不是可有可无,可松可紧的事情,而是不可偏废、常抓不懈的管理工作。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所面临的任务不断增加,对承担占全国审理和执行案件89.28%的基层法院来说(2011年6月最高院统计报告显示),不加强管理就不能长久的激励基层法官们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和积极向上的工作热情。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绩效考核的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基层法院建设能否得到加强,关系到人民法院形象能否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起来,关系到法院能否应对大量诉讼增加的巨大挑战,关系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这一永恒的工作主题能否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