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险并审及时判,受害人权益得保障
2月14日,云梦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鉴于被告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民一庭于庭审后3日内及时合议并及时作出判决,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合并审理,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朱某各项损失220621元,有力地保障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能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被告徐某驾驶的鄂k58085号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程某,双方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7日18时,被告徐某驾驶被告程某所有的鄂k58085号小型轿车,沿汉十连接线从云梦县城往汉十高速公路方向行驶,驶至吴铺镇杨店村路段时,因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前方同向原告朱某驾驶的鄂k4k672号正三轮摩托车车尾相撞,造成原告朱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朱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支出相关医疗费用合计182945元。其损失后经司法鉴定,认定朱某因交通事故致外伤性脾破裂、胸部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及左侧肱骨骨折,已分别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八级、十级伤残,其赔偿指数为36%。8月1日,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被告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朱某在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徐某、程某仅通过交警部门支付原告朱某赔偿款145000元。原告朱某遂将被告徐某、程某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云梦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34373元。另鄂k58085号车于2011年12月29日在被告平安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交通事故发生两种保险的保险期间内,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为200000元,另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保险公司免赔率为20%。
云梦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交警部门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徐某对其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朱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程某作为被告徐某驾驶的鄂k58085号机动车所有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平安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作为鄂k58085号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对其承保机动车造成原告朱法桥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被告平安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为鄂k58085号机动车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朱某予以赔偿。法院遂判决被告平安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朱某12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朱某98621元,两项合计220621元。鉴于被告徐某、程某已履行赔偿义务,被告徐某、程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