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老赖”不再“逍遥”
2017年9月17日,由湖北森宇齿轮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城南开发区)提起“拒执罪” 刑事自诉,云梦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云梦县公安局 “网上通缉”的刑事自诉被告人刘某,被浙江宁波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归案。9月18日,被告人刘某的亲戚主动与湖北森宇齿轮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协商,一次性给付了湖北森宇齿轮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50000元。
2016年6月17日,云梦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武汉某公司给付湖北森宇齿轮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55460元。该判决生效后,武汉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货款给付义务。2016年7月14日,湖北森宇齿轮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申请云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中,刘某作为武汉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致使555460元货款长期得不到执行。
2017年6月,云梦县人民法院在云梦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法委的领导、监督、支持下,引导湖北森宇齿轮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依法进行“拒执罪”的刑事自诉。2017年9月6日,湖北森宇齿轮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向云梦县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追究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的自诉控告。2017年9月7日,云梦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立案受理,并作出了对刘某实施“逮捕”的决定,依法交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云梦县公安局对刘某实施了“网上通缉”。仅仅一周的时间,刘某就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
自中央提出用2至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以来,云梦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法委高度重视法院的执行工作,就云梦县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工作进行了多次调研,并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格局。
为基本解决“执行难”,云梦县人民法院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在加强常规执行措施运用的同时,大胆探索“拒执罪”刑事自诉惩罚、教育措施的运用,有力地推动了“执行难”工作的融冰。2017年8月份以来,云梦县人民法院共立案、受理“拒执罪”刑事自诉9件,依法对14名刑事自诉的被告人作出了“逮捕决定”。云梦县公安局对14名刑事自诉的被告人全部实施了“网上通缉”。截止9月19日,共有3 名“网上通缉”的刑事自诉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2名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亲戚代为履行了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标的额达1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