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见法官出新规 司法公正有保障
时间:2013-01-17 09:30:00
为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沟通渠道,维护办案秩序,促进司法廉洁,立案庭在院党组的指导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云梦县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工作人员接待、约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该规定有六大特色。
一、申请有条件。当事人提出约见申请,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有调解或和解意向的;(二)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因情况紧急,需要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三)庭审或听证后、宣判前,发现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的新证据而需要转交审判人员、申请再次开庭或听证的;(四)认为执行措施不当,要求当面解释的;(五)其他对审判或执行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二、安排有专人。当事人申请约见法官,由立案大厅工作人员负责电话约见法官,是否接受申请由被约见法官决定。一般安排当天约见,法官有事外出的由立案庭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另外安排约见时间。
三、约见有场所。接待、约见活动,全部在立案信访接待中心“法官约见室”、“领导接访室”、“调解室”进行。严禁在办公区域开庭审理、调解案件。所有案件的审判、调解活动均必须在审判庭或调解室进行。
四、会见有记录。接待、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律师的交谈活动,应在专门的约见场所进行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后归入案卷。
五、实施有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法官约见规定的实施工作。
六、违反有惩罚。违反法官约见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和庭室单位,按院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扣减该庭室的考核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