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申请执行周祥、杨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2-09-15 09:24:08
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申请执行周祥、杨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周祥、杨莹: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的(2022)鄂0923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借款本金168451.13元和利息17950.6元以及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依法对周祥、杨莹共同共有的位于云梦县城关镇东恒路梦圆小区北侧南洋春天9幢1单元9层902室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028元、执行费2696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