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法院审结首例县监察委移送审查职务犯罪案件
6月29日,云梦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判决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金某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该案系云梦县首例由监察委调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金某某在担任云梦县下辛店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于2013年3月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周某将30万元公款挪用出借给申某用于营利活动。2013年5月14日、5月15日,申某分两笔将30万元挪用的公款汇到金某某的个人银行卡上。同年6月5日,申某再次向金某某借款,金某某通过银行向申某转款30万元,同年10月18日、10月19日,申某分两笔向金某某的个人银行卡还款20万元。2013年12月4日金某某从自己个人银行卡中转款10万元到云梦县国土资源局作为上交收取的罚款。2015年1月12日,申某向金某某妻子彭某个人银行卡汇款10万元作为归还下欠的借款。
2018年4月12日,金某某主动向纪检部门交代其犯罪事实。同年4月24日金某某被云梦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县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年6月15日,云梦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案,云梦县监察委员会对该案高度重视,并派员参与旁听。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3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金某某有自首情节,并在案发前归还挪用的全部款项,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金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并真诚悔罪。
该案的依法审结具有范本意义,这是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开以来,云梦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由县监察委移送审查案件,云梦法院准确把握监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协同做好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案件调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衔接,确保审判程序与监察程序协同有序配合,实现职务犯罪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