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瑞科玛电池有限公司、王国俊买卖合同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19-10-14 15:47:50
安徽瑞科玛电池有限公司、王国俊:
你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的(2019)鄂0923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152091元和逾期支付违约金45207元和自2019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20953元以及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7788元、案件执行申请费14583元,合计22371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