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王林、林和菊申请执行罗会林、贾艳、江斌民间借贷纠一案
来源: 执行局
时间:2019-08-07 17:51:46
罗会林、贾艳、江彬:
你们与王俊、林和菊房屋租合同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的(2018)鄂0923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俊、林和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罗会林、贾艳、江彬共同向申请执行人王俊、林和菊赔偿损失45312.11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共同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247.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案件执行费580元。
以上款项请存入云梦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云梦县支行
户 名:云梦县人民法院
账 号:17519501040003072
特此通知